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邹钟毓供稿
年4月3日10时许,尹某驾驶小轿车沿茶庙公路由西向东行驶,行驶至茶庙公路1KM处,与对方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,造成陈某受伤,两车不同程度损坏。事故发生医院,医院,汉中医院住院治疗天,医院确诊为:1、颈部脊髓损伤伴截瘫;2、颈椎骨折内固定术后;3、多发陈旧性肋骨骨折;4、肺部感染并胸腔积液。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.78元,医疗费由陈某支付。事故发生后,勉县交警大队作出了勉公交茶认字[]第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尹某付事故主要责任。
此次交通事故对于陈家来说是顶梁柱塌了,虽然出院但是一直需要人护理,而且住院手术花了十来万都是借的。后来陈家就赔偿事宜与对方尹某多次交涉未果,万般无奈之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。
在接到申请后,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,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,随指派法律工作者对该案件进行代理。受委托工作人员立即介入此案,代理人申请做司法鉴定。经陕西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:陈某脊柱及脊髓损伤行前路椎间盘摘除、植骨融合及钢板内固定术后,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伤残,其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,其相关的生活类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评估为元。之后承办该案的法律工作者认真查看、收集证据材料做好庭审准备。
后经法院开庭审理,判决尹某赔偿陈某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.29元,被告尹某分批次支付。当事人陈某和代理人的均表示满意,感谢法律援助帮忙解决了家庭的大困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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