遛狗不拴绳致人受伤,狗主人赔偿2万余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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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下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

但因不文明遛狗致人受伤的事件

也频频发生

近日

丹江口法院武当山法庭

就受理了一起

因遛狗不拴绳致人受伤案

年10月3日晚上,李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某市区道路上,突然从道路旁的加油站方向窜出一条未拴绳的狗,李某躲避不及,车轮与狗相撞,致使李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,人与狗同时受伤。李某受伤后,狗主人于医院,反而逼着李某索要狗的赔偿费,双方为此发生争执,李某无奈只好报警。交警赶赴现场后,医院就诊,经诊断为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、肩胛骨折、胸腔积液、肺部感染、食管裂孔疝等,住院治疗9天,李某为此花费医疗费余元。住院期间李某与于某未能就赔偿协商成功,经交警多次调解未果,李某将于某告上法庭,要求于某赔偿其损失。

案件送达后,于某并不认为自己应该向李某赔偿损失,反而以“小狗像自己的家人一样,对自己意义非凡,却被李某撞伤”为由要求李某支付犬只治疗费用,并称其在外地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回丹江口参加诉讼,不愿积极配合法院工作。面对于某的消极态度,承办法官徐媛媛向其释法明理,明确告知其遛狗不牵绳是违法行为,并表示于某未牵狗绳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,理应承担侵权责任。在法官的解释和劝说下,于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过错,主动赔偿李某2万余元,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。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,最终以李某的自愿撤诉得以案结事了。

法条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,可以减轻责任。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饲养宠物是公民的自由,宠物能给人带来很多乐趣甚至是精神寄托,但是饲养宠物的前提应是合规饲养、合理约束,尤其在出入公众场所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,看管、照顾好自己的宠物,携带犬只出门的,更应该牵好狗绳或佩戴护具,防止犬只伤人、疫病传播。文明养犬,从我做起,牵好绳子,为尊重和保护他人加一根“保险”,我们要让“遛狗必拴绳”的观念像“开车不喝酒”一样深入人心。还是那句老话:遛狗,遛狗,牵着,才叫遛狗。

来源/水都网

作者/肖冰洁

编辑/邵丹责编/卢静终审/周金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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